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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那些涉嫌触犯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法规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倘若他们的行为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话,那么执法机关有权先对其进行候刑期间的拘留处理。而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权力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上,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几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他们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县域范围内;
其次,如若他们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了变更,必须在24个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如实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他们必须准时出庭应诉;
此外,他们还不得以任何形式去干扰证人提供证据;
最后,他们不得销毁、伪造证据,也不能相互串通口供。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视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例如,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进行私下会面或通讯交流;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02 18:4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