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滥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涉及到的财物价值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人民币之间者,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若该种违法行为涉及到的金额大于或者等于一万元人民币,则更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在实际案例中,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以实现对本单位财产的非法占有。
然而,要构成此罪名,必须满足“数额较大”这一法定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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