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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滥用信用卡养卡行径无疑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可能会涉及到非法经营罪或信用卡诈骗罪两方面的刑事责任。例如,若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手段,通过虚构交易、虚抬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直接把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有者,且这种行为严重的话,便可被视为非法经营罪来定罪量刑。另一种情况则是针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即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违反了信用卡管理的相关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欺诈性活动,从而骗取了大量的财物。而所谓的养卡,实际上是指将信用卡透支之后,在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之后,由所谓的“养卡人”先行垫付透支的费用,然后再在其自备的POS机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虚假的消费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01 09:1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