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相关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之从业者,滥用其职务优势,将本单位资金挪为己有供私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使用,且涉款额庞大、已逾三个月尚未偿还,抑或是虽然在三个月之内,然而涉款额相当大而且涉及商业利益的活动,甚至是违法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存在金额异常巨大的情况,则会面临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惩罚;倘若获取的金额特别巨大,或将面对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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