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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其享有的权益,被细分为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与没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类。
其中,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种类型,即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虽然持有财产担保但已自愿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以及虽然持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但担保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其所持债权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2024-05-30 13: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