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倘若受害者因犯罪行为而蒙受了财物上的直接损害或间接损失,他们有权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提出与之相关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
如果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不幸离世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其失去了行为能力,以至于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程序,那么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便可代为行使此项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自刑事案件正式移交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人便可依法委托专门的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参与此民事诉讼环节。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无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哪个阶段,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均可依法提出主张。
具体而言,这个时间节点应该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尚未作出一审判决宣告之前。
若刑事案件已经审结,那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将需要独立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在此类民事诉讼中,原告方必须向法院递交一份详尽的附带民事诉状,其中需明确列出所有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案件发生的详细经过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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