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对于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论他们是在刑期届满或是获得赦免之后,抑或是在服刑期间适用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甚至是缓刑考验期限结束之后再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其他罪行,都应该被认定为毒品再犯。
对于那些在前一次犯罪中适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但在这期间内又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我们应对其新犯下的毒品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从重惩处,然后再将其与之前的罪行进行合并审判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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