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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类型

唐** 江西-九江 诉讼管辖咨询 2024.05.29 15:33:00 390人阅读

适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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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对于居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相关诉讼当事人,如涉及到身份关系方面的争议;
其次,如针对下落不明或已宣告失踪人员所提出的与身份关系密切相关的诉讼请求;
此外,对于受到强制性教育措施约束的人士以及被监禁中的人员所引发的诉讼案件,也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最后,在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同意将该类纠纷交由原告住所地法院进行管辖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024-05-29 15:35: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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