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时限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需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对照的方式向作出决定之有关机关进行通报,以便后者能够采取适当调节措施,并且必须于期满日期实现决定的贯彻执行,避免产生延迟现象;
2.执行机关接获指令之后,应当立即按照相关法规条款予以实施,同时将实际执行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3.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应当全额退还当事人所缴纳的保证金。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留下案底记录,然而一旦被判定为有罪,则会留下案底。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或羁押期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交保证书,以及承诺随时接受传唤等方式,来实现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