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所涉及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而复杂化的特点,不仅包括危害到国家在日常生活及社会管理上正常运行的秩序,还包含了对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警察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这种行为生动地展示了警察在履行其维护公共安全职责时的代表性以及意义,对于实施暴力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警察的,这不仅仅是对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更有可能会引起对相关法律工作者人身安全的潜在风险或实际伤害。
在袭警罪的客观方面,其主要表现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进行暴力袭击。
然而,仅仅通过暴力威胁的方式并不足以构成袭警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类行为将被视为妨害公务罪进行惩处。
袭警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属于个人犯罪范畴。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看到某些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了追求单位的短期利益,带头或组织单位员工阻碍警察执法的行为,对此类情况,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袭警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
这种故意的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同时,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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