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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任何案件中,所有尚未经过司法审查证实且由司法机关、涉案当事人以及其代理律师或辩护人为搜集而来的证据材料,均可视为诉讼中的证据材料。
当举证方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时,他们有责任向法庭详细阐述这些证据材料的来源、类别以及它们所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2024-05-27 15:4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