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实施非法活动后果累计金额达到三万元或以上,以及实施盈利活动或逾期未偿总额达到五万元或以上者,均被视为“数额较大”,应当予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行为性质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若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可判定为“情节严重”,需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金额高达一百万元及以上;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且金额在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4)其他严重情节。
(三)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需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金额高达两百万元及以上;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项,且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之间;
(3)挪用公款后未能及时归还,且金额在一百万元至两百万元之间;
(4)其他严重情节。
(四)对于实施非法活动后果累计金额达到三百万元或以上,以及实施盈利活动后果累计金额达到五百万元或以上,且未能及时归还者,将被判定为“数额巨大”,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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