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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王** 江西-九江 治安管理咨询 2024.05.27 10:16:00 400人阅读

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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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执行异议被依法驳回之后,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个人,仍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救济措施:
首先,若他们坚信所面临的执行行为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便可以向负责执行此项工作的法院递交书面形式的异议。
倘若他们提出的异议得到认可,法院将采取裁定形式,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
反之,若其理由未能得到支持,法院亦会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对于裁定结果,如有任何不满之处,相关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
其次,在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对此展开全面审查。
若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暂停对该标的物的执行程序;
反之,若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同样会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4-05-27 10:17:00 回复

一、积极作用。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显然,这一增加规定符合了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保护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犯,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第二、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起到重要监督作用,可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二、消极影响。每一事物的出现总会存在正、反两方面。从积极方面看,此规定增强了当事人的权益救济功能,但从执行实践的可操作性层面看,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一)实践中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有些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为了躲避执行、拖延执行而滥用执行行为异议制度,这不仅造成人民物力、人力、财力等司法资源的无谓消耗和执行效率的降低,也再此消耗了人的精力和物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我认为民诉法应从以下方面加以规范:(1)应进一步细化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具体情形,对应属于违法或不当的执行行为做出明确规定。这样既能防止当事人的滥用,又方便了对异议的审查。(2)对恶意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当事人应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或司法拘留。(二)异议提出时间不明确。此条规定对提出异议的起始时间未作规定,这就给执行实践留下了空白。我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行为异议的时间,应始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终于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执行程序终结后,执行处分已无从撤销和更正,其提出异议已没有任何意义。(三)异议审查机构和程序不规范。(1)此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但是由执行机构审查还是由审判业务庭审查不明确。我认为,应将执行异议交给其它业务庭审查,这样可以尽量消除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维护本机构执行权威,而作出维持原裁决裁定的怀疑,也能给内部机构对执行庭起到一种监督的作用。(2)对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还存在用何种方式、程序进行审查的问题。我认为至少应包括执行机构受理、移送审查、审查核实、作出裁定等几个环节。审查机构应采用书面审查、听证、举行必要辩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收到执行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送达异议书副本,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举行执行听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进而作出裁定的工作。(四)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不明确。对于复议审查程序和期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我认为复议可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在执行审查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裁定的具体事项进一步进行审查,不必再举行辩论和听证。另外,复议期限应比执行审查期限短,建议应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五)异议和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本条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保护申请执行的债权人考虑,执行在审查执行异议期间,财产控制措施不得解除。但为了避免实质处分执行标的,造成执行不可回转,处分措施应当暂时停止,申请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的除外。另外上级在复议期间,如果认为执行驳回异议的裁定明显错误或不停止执行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书面通知停止执行。作者:兰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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