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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南京
解析:
关于涉及严重违法行为——危险驾驶罪这一类的刑事案件,其性质属于公共检察机关负责受理的公诉案件。
在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会由公安机关侦查机构的下属职能部门——交通警察支队进行立案和调查取证工作,随后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公诉机关,由该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审判机关提出诉讼请求,最后由法院审判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
因此,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这类案件的处理主要是由交通警察部门负责,而并非派出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5-27 09:1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