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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解析: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对于强奸罪的判决通常会通知受害者。
当法院开始对强奸案件进行公开审理时,倘若受害者自愿出席并希望以发问方式询问被告、提供相关陈述以及参与案件全体辩论,那么法院有权通知受害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
而若受害者不愿意出席,则无需强制其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启动庭审程序之后,必须确定合议庭的具体成员构成,同时应在最晚于开庭前十天内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起诉书副本送达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26 18: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