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特别限定类别的人士,特指自然人中的国家公务员群体,在此基础上,我们通常认为这类犯罪中原法条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文中提到的关于贪污罪这一罪名的“国家工作人员”包含的范围及含义基本相同。
他们都具备以下两个显著的特性:
特定性以及公务性(职责性)。
具体来说,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
在国家机关中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接受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执行公务的人员;
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公务职责的人员。
其次,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是将公款挪作他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对于那些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或物资私自挪作他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主要针对公司、企业等单位的管理人员,如财务人员、高管等,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资金挪作私用或借给他人。如果是公务员挪用公款,那么罪责更重。该罪名旨在维护单位资金使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并不是特殊人群。实际上,挪用资金罪所涉及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在相关机构中担任特定职务,负责管理和调配机构资金的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行的实施者。但是要注意,单位本身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专业解答侵占罪在立案时,对于主体并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是非法占有代管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原主,就可以立案。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立案的主体。一旦实施了侵占罪,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业解答挪用资金罪的非特定犯罪主体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素:其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侵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金使用权;其二,客观上需要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并且数额较大、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还,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此外,该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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