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并不是特有的群体,而是普适性的普通主体。在我国的
刑法典制体系之下,任何形式的公司、各类企业或是其他各类团体中的从业员、员工,倘若符合
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便可成为该项
罪名的潜在
犯罪行为人。这与一些特定的
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例如
贪污罪,其中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国家
公职身份的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