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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之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并不是特有的群体,而是普适性的普通主体。在我国的刑法典制体系之下,任何形式的公司、各类企业或是其他各类团体中的从业员、员工,倘若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便可成为该项罪名的潜在犯罪行为人。这与一些特定的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例如贪污罪,其中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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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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