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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需要具体人名吗

何** 江西-九江 名誉毁谤咨询 2024.05.26 17:00:00 416人阅读

诽谤罪需要具体人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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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明确规定传播谣言为犯罪行为,仅将捏造、散步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纳入刑法中的“诽谤罪”范畴予以处罚。
关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行为人必须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向社会公众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第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自然人进行的,但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需根据诽谤言论的内容便可确定受害者身份;
第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诽谤行为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等极端后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024-05-26 17:02:00 回复

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相对的是“记述性法律条文”。这是目前法学理论(主要是刑法理论)中的一种分类。按通说观点,记述性的法律条文就是法条的表述事实,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而规范性的法律条文所表述的事实,需要法官进行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如,刑法第320条所限定的提供虚构、变造的出入境资料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虚构、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资料”。对这里的“提供”、“虚构、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资料”的理解,以及客观事实可否符合这些要素,都只需要通常的认识活动与基本的对比判断就能够得出结论,这就是记述性的。反之,如刑法第237条限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观要件要素的“猥亵”、“侮辱”,则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做法才能认定,这就是规范性的。用不太准确的话语来说,记述性的法律条文不易产生异议,而规范性的条文容易产生因人而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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