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饲养野生动物的活动并不一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驯养繁育的对象属于国家或者省级保护野生动物时,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向地方政府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而详细的书面申请书,并且经过审查最终获得批准颁发的《野生动物许可证》,同时还需前往当地政府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例如畜牧兽医局中的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和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这样才能够合法地进行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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