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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说我是逃债人是真的吗

代* 江西-九江 债务债权咨询 2024.05.25 18:13:00 304人阅读

短信说我是逃债人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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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此情况下,慎重选择和辨析显得尤为关键,因此我们强烈推荐您与当地的法院执行局进行详尽的沟通和确认。
在正式将某个案件的当事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我们无需向其告知这一决定,因为在执行通知书中已经明确地向被执行人传递了相关信息。
然而,在决定作出之后,执行裁定书必须要送至被执行人手中。
若未能接收到裁定书,请及时向法院执行局进行咨询和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2024-05-25 18:14:00 回复

民政部门介绍,近年为逃债而办假离婚的现象已不是个别。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对其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实行平均分割。而有些人办理离婚,却将全部财产留给一方。这些人中就有不少是把离婚当作手段而办假离婚。《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也就是说,离婚时清偿债务以后剩余的财产,婚姻当事人才可以分割处分。因此,假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无效的,仍然应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

对于能怎么证明假离婚真逃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态度,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当事人双方均不提供有外债。这种当事人往往负债较多,且多是共同债务,双方合意不举债。
2、一方提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否认有债务。明知有债,却不承认有债,导致认证难。
3、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为了多得财产,而不承认是共同债务。
4、一方或双方搞假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多半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5、一方主动承担全部债务并放弃其他财产分割。这种心态的当事人多为假离婚,真逃债,企图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但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破产、真逃债”;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自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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