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理论上,我们所说的"自动投案"这一概念较为常见,它通常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并未被诘问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了犯罪行为并且已经被司法机关查证落实或被社会公众扭送到司法机关,但是犯罪分子仍然主动地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进行合法的审查和审判的行为。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我们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着重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我们来看投案的时间问题。
对于自动投案的期限,无论是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之前还是之后,都应该是在犯罪分子没有被立案之前发生。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果犯罪分子的罪行还没有被司法机关察觉,仅仅因为他们的行踪可疑,被相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发现,但是犯罪分子逃跑了,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能够主动投案,经过查证确实已经做好了投案的准备,或者正在投案的路上,却被公安机关逮捕的情况,这些都应该被视为自动投案。
显然,对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助于鼓励犯罪分子迷途知返,做出积极的抉择。
其次,我们来谈谈投案的意志问题。
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他们自身的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
至于投案的动机,每个人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人可能是真心悔过,希望通过自首获得宽大处理;
还有些人可能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感到走投无路等等。
不论他们的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到自动投案的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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