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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和强奸是一种性质吗

张* 广西-北海 强奸辩护咨询 2024.05.25 09:58:00 483人阅读

猥亵罪和强奸是一种性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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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猥亵”以及“强奸”皆为在性行为范畴内产生的犯罪行为,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一些显然的区分。
首要之点在于,‘猥亵’通常是运用暴力手段、压迫方式或采用其他手段,强行逼使他人进行不当的性行为,抑或是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
此种猥亵行径主要在成人之间发生,当然,在未成年人之间亦不能排除其可能性。
猥亵行为绝大部分是非暴力性的性行为,然而,也有可能涉及到使用暴力与威胁等手段。
猥亵并非出于尊重被害者的意志,而是作为一种满足施暴者个人性需求的手段。
相较之下,强奸则呈现出更为恶劣的性侵犯特征。
它是通过暴力、压迫或其他方式,强制他人进行适应的性行为,抑或是在对方并不情愿的前提下进行性行为。
强奸行为常常伴随着暴力和威胁等手段,且往往是在受害者无法表达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的肉体造成了伤害,更会对他们的心灵留下难以磨灭的创伤和痛苦。
总而言之,猥亵和强奸虽然都属于性侵犯行为,但它们之间的差异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猥亵行为通常是非暴力性的性行为,而强奸则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性侵犯,涉及到暴力和强迫等手段。
无论猥亵还是强奸,都是我们社会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必须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惩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24-05-25 10:00: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算猥亵,没有构成,要发生性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算猥亵,没有构成,要发生性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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