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问题,一般的原则是遵循由投资者拥有该项资产、享受相应的权益以及从中获得收益这三个方面来进行确认。
如果某一项被纳入到小区公用建筑面积范畴的公共配套设施,那么它的所有权将被确定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持有。
而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已经对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约定去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规规定,开发商有义务为所开发的项目提供配套修建的公共配套设施并且明确定义了这些设施的产权归属,那么也应该按照这些规定去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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