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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东莞
解析:
在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抢夺罪行时,倘若被害人因遭受抢夺财物而向公安部门提出了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确认案件确属犯罪实情且需要接受刑事制裁的话,那么负责开展调查工作的侦查机关必须在最短的期限之内即七日之内正式立案进行深入调查。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认定方式是,凡超过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三万元至八万元以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这三个特定区间范围者,都应被视为同等级别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情况,并需按照相应标准予以处理判罚。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各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的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金额幅度内,自行制定并确定本地区所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然后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核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4-05-24 12:2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