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中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这是指对投入通行使用的道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包括没有及时设置。
(2)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应当及时变更”,是指已经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道路,如果出现原设置有误、道路及通行情况发生变化等情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进行及时变更。这里规定的“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指负有道路相关职责的单位,因职务行为,导致通行人员或者通行车辆等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是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失也就谈不上赔偿。这里规定的“致使”,表明通行的人员和车辆等遭受的损失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完全是由于本人通行或者驾驶不慎引起,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不属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这里规定的赔偿主体是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所谓“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各级政府确定的具体职能分工,对道路施工、养护、修复、设置交通信号等交通设施等工作负有其中一项或几项职责的单位。这里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通行的人员、车辆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所谓“依法”,包括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在实体上,对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所遭受的损失即具体的赔偿责任,主要依据有关实体法规定的标准来计算确定;在程序上,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人民。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了保护甲方和乙方在实际工作岗位中的合法权益,调动发挥乙方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从事劳务工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岗位
1、甲方聘用乙方在 岗位从事劳务工作。
2、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约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聘用期间,甲方可因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通知乙方的调整薪金水平,乙方应予以服从。
4、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如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甲方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予以服从。
第二条 岗位变更
1、 乙方在首次与甲方签订上岗协议,存在试用期的,在试用期内甲方可就乙方的工作情况表现,通知乙方后即可进行岗位调整。
2、 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以下情况除外: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乙方应予接受;
甲方因经营服务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岗位发生变更,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上岗协议应同时进行调整,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第三条 聘用期限
1、 本合同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工期)
2、 聘用期满,本协议即行终止。双方如有意续签的,由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本协议;聘用期如需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乙方应先与甲方另行签订或修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聘期无效,本协议到达《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时即行终止。
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本上岗协议同时随之终止。
4、 《劳动合同》发生续订,不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本协议继续履行。
5、 《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影响本协议履行的,须重新签订协议。
6、 甲方可以依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及乙方在聘用期内的业绩、表现等综合考评,在聘用期满后重新签订本上岗协议。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1、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详尽的职位说明便于乙方执行遵循;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劳动保护;
甲方对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负责日常教育、管理、考核和岗位调整;
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岗位工作与考核情况,负责向乙方支付工资报酬。
2、 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及上岗协议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乙方协议终止,岗位变动,应主动配合工作交接。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1、 根据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间,根据工作责任和任务,每月 日前享受下列基本薪酬:
(1)试用期内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为 元人民币(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2)试用期满后乙方每月税前基本薪酬为 元人民币(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3)乙方的加班加点工资、事假扣除标准、带薪假期工资标准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4)乙方的绩效奖金、法定福利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和工资调整机制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经考核确定。
2、 根据乙方和甲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乙方在受聘期间,由甲方按照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法定社会保险;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和大连市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将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同时,乙方有义务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行危险作业或强令冒险作业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 工作纪律、保密要求等
1、 聘用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大连市的法律法规,遵循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岗位操作规则。
2、 聘用期间,乙方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规章制度中列入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技术资料擅自公开或出让。在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应将所有涉密材料及数据交甲方归档。
3、 乙方掌握甲方的科技秘密的,乙方欲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 个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转岗脱密。
4、 乙方离开甲方后,应继续承担保密义务,不得非法使用甲方的技术成果和资料,不得侵犯甲方的技术经济权益,否则追究侵权责任。
5、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时,应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数额时,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6、 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与乙方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第八条 过失性解除协议的情形
乙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聘乙方: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聘用要求的;
2、 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 乙方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
4、 乙方出差或因私出境逾期10天(含)以上不归的;
5、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使甲方利益一次直接损失超过1500元或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
6、 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有回扣及其他不当得利行为的;
7、 私拿甲方、客户、第三方财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第九条 非过失性解除协议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岗位聘用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岗位聘用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岗位聘用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
4、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条 乙方解除协议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国家或大连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1、 乙方在试用期内;
2、 乙方能够证实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3、 乙方能够证实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未获得劳动报酬或甲方未提供协议所约定的劳动条件的;
4、 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 协议约定的聘期期满的;
2、 甲方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3、 乙方退休、死亡、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4、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十三条 解除协议不当的赔偿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十条第4项的规定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辞职申请,除了赔偿其一个月的工资给甲方以取代提前通知期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乙方如为甲方出资招用或接收甲方出资研修、培训、分房或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可在另行签订的单项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相应的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
3、 本协议内容如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更而与之不一致的,均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4、 本协议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6、 乙方确认下列地址和电话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如以下信息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发生变更后的5日内告知甲方;没有及时告知或因乙方处于联系障碍状态而不能联系的,乙方委托本合同首部的“紧急状态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接受和解与调解,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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