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票据诈骗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和趋势:
1、发案率高并呈逐年递增趋势票据诈骗犯罪日趋猖獗,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递增幅度以成倍势头上升。
2、金额巨大,银行、客户损失严重。票据诈骗犯罪的金额无论单笔还是合计数,均呈大幅上升趋势,且金额巨大。票据诈骗犯罪给银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威胁了银行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使银行票据结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活动职业化和团伙化。许多票据诈骗犯罪活动都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和周密的策划,犯罪分子内部分工明确,相互掩护,精心设计,设置圈套,骗取银行、客户资金,呈现出职业化和团伙化特点,形成票据印制、实施诈骗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一条龙“作业”。
4、手段多样化和智能化。诈骗手段多样化,如使用“克隆”票据、伪造投递假汇款电报、买通邮局工作人员拍发假查复电报等诈骗手段已从传统的办法向借助高科技手段转化,如采用计算机高清晰度扫描技术伪造他人签章部分犯罪分子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较熟悉银行业务。
5、以汇票为主,且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票据诈骗犯罪以汇票为主,其中银行承兑汇票又是重点目标,近年有向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蔓延的趋势。使用伪造、变造的进账单回单、收款通知、汇兑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
6、内外勾结案件较多。由于少数银行内部管理混乱、内控机制不健全,有章不循以及忽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和监督,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为犯罪分子提供客户预留签章、提供虚假证明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资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特殊罪名,从其命名上我们就可以知道只有犯罪行为同时符合“集资”和“诈骗”时才能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基金的同时,作出虚假的回报承诺的行为,使得受害人违背其本意处分财产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其中,以下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基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最后,我建议大家在发现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尽快地联系其他投资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要拖延。只有在时间上争取主动,才能最大可能地追回款项。与此同时,保留相关的宣传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内容,一并提交给相关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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