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江西法律咨询 > 九江法律咨询 > 九江暴力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什么程度才算故意伤害罪

什么程度才算故意伤害罪

李** 江西-九江 暴力犯罪辩护咨询 2024.05.22 15:31:00 373人阅读

什么程度才算故意伤害罪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九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九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云南-迪庆

解析:
(以下为故意伤害程度鉴定标准的详细说明)1.轻微伤:
此类损伤主要涉及到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害,或是轻度短暂功能障碍等现象。
2.轻伤:
在这种情况下,人的肢体部位或是容貌会受到中等程度的损害,听觉、视觉或是其他器官功能也可能出现部分障碍;
除此之外,还可能对人身健康造成中度伤害。
3.重伤:
在这类情形中,受害者的肢体可能会遭受残废或容貌被毁损的严重后果,甚至可能丧失听觉、视觉或是其他器官功能;
总的来说,这是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伤害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024-05-22 15:32: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要伤到什么程度才能评残?问题解答如下, 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三)斗殴;
(四)酗酒,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
(二)自杀或自残,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第十五条省、地(市);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一)犯罪或违法。第十六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第十三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参考资料

对于工作中伤到什么程度才算工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就是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工伤要在什么程度才能得到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员工伤情进行鉴定由伤残等级,那么是可以获得赔偿。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