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事业单位是属于公益性的单位,提供的一般是社会公共报复,所以是不能参与营利活动的承包工程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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