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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有关“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中,我们所提到的“多次”通常是指超过两次,且包括两次。
此处的“容留”行为并非单一的概念,它不仅包含主动为之的状态,同时还涵盖了被动应对的情况。
换言之,即便是在被吸毒人员主动请求下进行的被动容留行为,依然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2024-05-21 14:3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