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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您需要仔细查阅贵公司现行并仍然具有效力的公司章程。
若在章程之中确实存在着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意愿的相关规定,并且这些规定仍然有效,那么我们应该严格依照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办理。
其次,如果章程中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一致,或者章程之内并无任何对此类情况的明确规定,那么对股权转让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有责任和义务收购该部分股权。
倘若该等股东未能做到这点,他们的行为将被视为对于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默认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05-21 13: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