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数额怎么认定: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很多,很难一一例举,公安部最近悬赏的就有数例。定边两起金店抢劫案均未破 2015年1月27日上午8时47分,位于定边县长城南街老庙黄金店被抢,超过1公斤黄金首饰,价值30余万。2013年2月25日下午6时许,位于定边县东正街金叶金店被劫,11条男士金项链共714克,价值为24.6万元。目前,此两抢劫案尚未告破,定边县公安局希望群众积极提供破案线索,悬赏10万元人民币给予缉凶奖励,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中。1月27日,金店抢劫案嫌疑人衣着特征 老庙黄金店被抢事件 据老庙黄金店一女店员介绍,2015年1月27日早晨8点多,金店刚开门不久,一名男子进店后,直奔最里面柜台,劫匪持刀威逼该营业员说把项链拿来,没等女店员反应过来,劫匪用尖刀使劲击碎柜台玻璃,抢走数十条男士黄金项链。随后又用刀继续击碎另一玻璃柜台,抢走一排项链和手镯。顺利得手之后,逃之夭夭。 老庙金店张老板称,该店开业三年多,从未出过事,生意一直不错。店里营业时间为早8点至晚上8点,雇四名女店员,两班倒,事发当时,店内只有两名女店员和自己的妻子三人。监控录像显示,劫匪进店之后并未停留,直达后面柜台,整个抢劫过程是1分24秒。张老板说:“店内最值钱的首饰就在劫匪砸开的两个玻璃柜台中,均是男士项链、女士手镯,分量较重的黄金首饰。劫匪速度之快、动作娴熟,老板推测是之前踩好点、有预谋的作案。 经张老板盘点,发现店中被劫走黄金首饰为项链10条、手镯10个,共计1020.59克,价值为30余万元。 经定边公安侦查,该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如下:身高170cm左右,头戴黑色毛线头套,手戴深灰色毛线手套,上身着黑色夹克,夹克背部有一串白色字母,黑色长裤,黑色皮鞋。手持一把单刃尖刀,刃长40cm。据女店员反映,该犯罪嫌疑人说话口音是本地人。 金叶金店被抢事件 2013年2月25日下午6时许,位于定边县东正街金叶金店被抢。据该店营业员徐某称,她和另一名女营业员正在柜台前值班,突然进来一名黑衣男子。该男子径直走到她所在柜台前,男子左手掏出手枪,用枪指着营业员的头说:“别动!拿出项链。”女营业员直接被吓傻了,不敢多说。而嫌疑人乘此机会,把枪换到左手,腾出右手抡出别在腰间的榔头,猛击柜台玻璃,迅速抢走数十条男士项链,整个作案时间为84秒。 据该金店老板娘董女士称,当时该店共有三名女营业员,自己正好去卫生间了,听到小徐喊到“有人抢劫”,另一名女店员追出去时发现,人早已不见踪影。等徐女士出来发现柜台玻璃被砸了个稀巴烂,一排项链不见了,当时自己被吓蒙了,都不知道报警,给老公打电话,是老公报的警。董女士回忆,抢劫男子应该在30岁以内,听口音是本地人,绥德味儿较重,案发当日下午5时左右来店里踩过一次点,和其他顾客没什么两样,当时在柜台转悠问价,是她接待的。 经董女士盘点,被抢男士项链12条,其中一条劫犯在逃离时掉在地上,11条金项链共714克,价值为24.6万元。 案发后,定边警方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从监控录像来看,嫌疑人抢劫时身着黑色服装,戴了一个黑框眼镜,年龄在20至27岁之间。此后,定边县公安局曾悬赏10万元抓捕嫌疑犯。2013年3月9日,志丹县义正镇坮村王某被当做嫌疑人被定边警方抓获,拘留31天后释放。目前此案仍在侦破中。 两起金店抢劫案均未破获,作案时间迅速、下手准,并均为提前踩点谋划好的。定边公安机关请各相关单位和广大群众能及时排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奖励人民币十万元,对隐瞒不报或者故意窝藏、包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城管进屋抢东西,是否能当抢劫犯杀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城管是执行公务,就不是抢劫;如果不是执行公务,带凶器抢东西,就涉嫌抢劫罪。当事人可以采取任意防卫措施,甚至杀死对方,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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