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开设赌场而论,法律规定了如下金额门槛为犯罪行为:
首先,有组织地实施三人以上的赌博活动并从其中抽取利益超过五千元;
其次,赌资总计达五万元以上;
再者,参与赌博人数累积超二十人;
此外,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取回扣或介绍费用;
最后,其他符合聚众赌博特征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开设赌场罪的金额界限进行明确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组织了超过三名人员参与赌博活动,且其从中获利的总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元人民币,便足以构成开设赌场罪。
其次,如果是组织了三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其所涉及到的赌资金额累计达到了五万元人民币,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再者,如果是组织了三名或以上的人员参与赌博活动,并且参与赌博的总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那么这也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一种情况。
此外,如果是组织了十名或以上的中国公民前往境外参与赌博活动,并从其中获取回扣和介绍费用,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一种情况。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聚众赌博行为,那么这些行为也将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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