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被视为合法证据。此种资料归类于电子数据范畴,具体而言,电子数据特指以电子邮件、互联网聊天记录、个人网络日志(即博客)、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微博客应用程序、移动电话短信、电子签名以及域名等技术手段生成或保存在电子媒介设备中的信息资料。
然而,此类证据仅在经过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为判定事实真相的依据。
解析:
信息被视为法律证据之一。
作为电子数据的分支,电子数据主要是由电子邮件通信、网络聊天对话、个人博客记录、电子数据交换流程、微博动态更新、手机短信往来、电子签名实施过程以及域名注册信息等生成并保存在各类电子媒介设备中的相关数据。
然而,仅有经查证属实之后的证据方能作为确定客观事实依据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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