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签订购房合同。 2、缴付首付款,注意保存首付款收据。 3、到银行填写《个人房屋贷款申请表》。 4、银行审查按揭贷款申请。 5、到房管局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用以证明此房产上有银行的抵押权。到公证部门办理产权抵押公证。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以上手续银行一般会代办。 6、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7、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8、按约还款。借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否则银行可以依法收回房屋。 9、偿还完毕贷款。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购房者就成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了。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实践中,有些出借方和借用方在借用合同中会约定借用方需向出借方交纳一定的押金,只有在出借方向借用方归还借用物后,出借方方向借用方返还押金。有人可能会误解借用合同不能订立押金规则,因为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借用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借用人使用借用物不需要向出借人支付一定的对价。而借用合同中规定押金并不是借用人支付给出借人使用借用物的对价,而是对按时完整归还借用物的一种保证,因此与借用合同的无偿性并不抵触。事实上,由于借用合同往往发生在朋友熟人之间,很多都是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出借人在借用合同中订立押金条款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是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一种有效手段。
这个约定在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通俗的说就是,如果善意 第三人对他们这个协议并不知情,并且在这个抵押物上面再次设定抵押权,这个善意第三人不受他们协议的约束,也就是说 第二次抵押有效。至于 第一次抵押中的抵押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赔偿或者违约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存的法律并没有明文直接的规定,而且在重复抵押本身这一块学界是有争议的,所以这种情况下代理律师的发挥空间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很大的。
想获取更多交通事故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