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鉴定意见存在下列任一种情况,均不可作为裁断结论的依据:
首先是鉴定机构并不具备法定执业资格,或鉴定的事宜超越了其业务范围及技术能力所能承受的极限;
其次是鉴定人员并未取得法定执业资格,缺乏相关专业技术知识或职称,或者在鉴定过程中违反了回避原则;
再者,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晰,或者由于受到污染而无法进行鉴定;
此外,鉴定对象与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之间存在差异;还有就是鉴定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鉴定过程和方法未能达到相关专业领域的规范标准;
最后,鉴定文书上缺少签名或盖章;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以及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多种情况。
解析:
如若鉴定结论存在如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应被视为不可作为司法裁决依据的参考资料:
第一,该鉴定单位未具备法定资质,抑或是其鉴定事务超过了,以所持有的专业知识、技能及资质可以承接的范围以及可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的能力范围;
第二,负责鉴定工作的人员未持有相应的法定资质,也无担任某种职务或职称所需的专业知识背景以及相关专业资格证书,且在执行任务时,可能会引发不适用于届时情况的回避规定;
第三,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晰,或者由于受到污染而无法进行有效的鉴定工作;
第四,鉴定对象与送交检验的材料、样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第五,鉴定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鉴定过程和采用的方法未能达到相关专业领域内的规范性要求;
第七,鉴定报告书中缺乏必要的签名和盖章;
第八,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关联;
第九,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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