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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明确规定关于军人转业费用的所有权归属认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对该笔费用的所有权归属进行逐项分析与判断。
首先,对于军人在结婚前所服役期间所获得的兵龄及军衔奖励部分,应当被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这部分财产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军人在结婚后所服役期间所获得的兵龄及军衔奖励部分,则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这部分财产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进行分割。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4-05-19 17: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