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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缴不是执行程序有规定吗

母** 江西-九江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4.05.19 17:50:00 354人阅读

刑事追缴不是执行程序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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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广义而言,追缴乃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刑事判决作出之前所进行的司法程序性事项,依照惯例,此项工作应在刑事判决宣告之时即告终结。
原因在于,追缴或退赔状况可作为人民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一旦判决生效,刑事追缴便转变为判决的强制执行环节。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2024-05-19 17:51:00 回复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区别在于失信二字被执行人:通过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如:恶意隐匿、转移财产,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执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挠执行等失信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包括无法信贷,无法办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费等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无上述失信人员要承担的失信后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

您好,关于土地出让缴费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出让缴费流程是什么
办理流程公告→登记→受理→资质审查→交纳保证金→拍卖→签约→拟文→审核→交费→报批→发文 申报材料按拍卖公告及有关拍卖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件材料。
作为土地出让,适用新颁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具体为: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依法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土地出让有几种方式
协议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平等协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拍卖出让-是指由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通过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土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截止期限的报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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