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者,如未能获得相应授权或许可范围超限的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将依据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立法举措,使得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不仅仅局限于所有的用户,而只针对商业用途方面的侵权行为,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要求。这份具有权威性的司法解释文件无疑给未来有关盗版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且精确的判定依据。
2024-05-19 21:08:37 回复
解析: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在未获得相关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商业化地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用户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软件保护条例》所确立的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项举措将法律责任的承受者从广大用户群体聚焦于商业化使用者之上,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并顺应现实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作出的正确决策。
至此,针对商业性盗版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界限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界定,成为未来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指导原则与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及最高法、最高检2004年、2007起先后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并以“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等三种情形构筑商业使用盗版行为犯罪构成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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