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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桂林
解析: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这一过程并不会对最终的量刑结果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
若针对某一特定案件,所有的事实真相已经被明确归纳出来,所有的证据资料也都确凿无误,并且案件中的涉事各方均未对此提出过重大质疑或者反对意见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简易程序来审理这个案件,甚至可以甘愿舍弃检方出庭回答问题,或者是由检方指派专人代表辩护人出席法庭。
通常来讲,如果不幸面临第一类的特殊案件,那么很可能不会存在过大的争议点,适用的刑法条款也相对较为简化明了,因此所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亦呈现出相应的减轻趋势。
当人民法院通过公正谨慎的判断,决定进行开庭审判之后,理应立即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时以最尽快的方式将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书副本发送到被告亲属以及其代理律师手中,期限不得超过开庭前的十天。
在正式开庭之前,审判人员有权召集公诉人、案件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诸如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过程密切相关的事项进行深入探讨,了解相关情况,倾听各方意见。
一旦人民法院确定了开庭日期,便应该将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同时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不得超过开庭前的三天。
对于涉及公开审判的案件,同样需要在开庭前的三天内提前公布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以上所有活动的详细情况都必须被完整地记录下来,并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共同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2024-05-19 16:5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