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问题,该权益由其实际拥有者所享受。当农村土地遭受征收时,就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费用而言,倘若土地承包期限已满,那么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亦将归属于其实际所有者。
至于地面之上的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则须遵循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法规进行。
解析:
土地上的附属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其所有人享有。
在农村,若土地面临征用情形时,对于地上附着物品的赔偿费用,以及承包期结束后,土地附着物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均应由地上附着物品的所有者享有。
关于地上附着物品的赔偿金额及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与实施。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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