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纳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浮动区间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原则上是允许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自主调整的,现行的监管标准定位于5%至12%之间。
依据相关律法规章,对于职工以及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而言,均须严格遵守不少于上个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这一底线规定;若具备一定条件的市区,经过多方面考量与评估,可以适度提高缴存比例。
至于具体的缴存比例,则需要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并在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的严谨审核之后,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最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2月1日东莞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也随之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即东莞公积金基数的下限从原先的1720元调整为1900元,自12月1日起正式生效。
解析:
依据现行法规,东莞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法定缴存比例将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主调节,目前的实际执行区间为5%至1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其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对于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度提高缴存比例。
而具体的缴存比例则需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定,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的严格审核之后,再上报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最终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自今年12月1日起,东莞市政府发布了《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这也意味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范围将做出相应的调整,其中东莞公积金的基数下限将从原来的1720元调整为1900元,该项政策的生效日期为12月1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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