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二年内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量刑情节 “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 “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六万元;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五十万。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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