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也不一定都是负面的影响,民意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民众的意愿共同表示,它在分析和判断案件时有其一定合理性,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虽然民意一旦形成不理性的定论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判决。但个人认为民意仍有其不可忽略的作用,就像危险驾驶入罪的过程,无疑是民意与立法者的交涉过程,可以感知的是如果没有民意的推波助澜,危险驾驶罪可能不会出现在如今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这个过程体现出了民意对立法的促进作用。法律的滞后性决定其往往只能在一些事情发生后才能开始研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而民意的浪潮有助于立法者认识到问题所在并及时提出解决对策。当然立法需要的是仔细缜密的思考,可以被民意所影响但不能完全被民意所左右。个人认为,司法要避免民意干涉其判决,而对于立法而言适当的民意可能是一剂良药。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1]进行相应调整,增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力度,凡以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驾驶者,应受到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禁驾的行政处罚。案子过程中,觉得有必要对醉酒等危险驾车行为要有相关的法律予以约束。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其中对无证、醉酒和超速驾车行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只行政拘留十五天。对其界定只是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此是对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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