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所谓的电子数据,主要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各类社交软件(如微信、QQ)中的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以及手机短信等途径所形成的数据或信息;而储存于电子介质之中的各种类型的数据和信息,同样可被认定为电子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形形色色的电子数据中,微信平台上的借据亦可被归类为其中之一,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别。
然而,若要将微信上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某项事实或情况的证据,必须满足一系列必要条件,包括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其与待证事项之间的密切程度,即关联性。
此外,为了更有力地证明借贷关系的确立,建议当事人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辅助证据,例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取款凭证、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相关凭证等等。因此,尽管微信上的借据本身具有一定的效力,但若想进一步证实借款关系的存在,仍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微信、QQ即时通讯、网络日志(如博客、微博客)以及存储于电子媒介中的各类信息等多种形式。
因此,微信中的借据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亦可纳入证据范畴。
然而,若欲使用该类聊天记录作为证明材料,仍需满足以下三个必备条件,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另外,为确保借贷关系的成立得到充分证实,建议您尽可能收集更多的辅助证据,例如银行的转账回单或取款凭证、支付宝或微信转账的相关凭证等等。
因此,尽管微信上的借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要想证明借款关系的确立,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