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然而现实情况是,电动自行车的实际时速都在40-50公里左右,远远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最高时速,其所产生的冲击力也远远大于自行车。于是经常可以看到体型大、速度快的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在自行车、行人之间“东窜西窜”,甚至是在机动车道上“窜来窜去”,让真正的机动车躲闪不及或紧急刹车避让。在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纠纷调处中,往往都可以听到机动车司机这样来形容电动自行车:“快”、“冷不防就从一边蹿出来”、“防不胜防”、“来不及反应”。除此之外,部分电动自行车还存在超载的情况,驾驶者违章骑车带人,有时甚至一辆电动车上载了三四个人。车辆载重量大使得电动车更加难以控制,危险性更大,一旦发生碰撞,更容易失控,而驾驶者如没有其他保护措施,则交通事故后果更加严重。电动自行车的产生带给大家方便的同时,也引发了比自行车更多的不安全因素。在号召大家加强交通安全意识的同时,有关部门更应该加强监督与管理,对于不断增加的电动自行车加以规范,给电动自行车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以减少类似事故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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