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问题。
首先,调解程序缺乏明确期限表现出较浓的法官职权主义色彩,这给审判人员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以及调解程序模糊期的漏洞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可能会以此强迫其中一方当事人放弃部分合法权益而与对方达成协议。
其次,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订,便立即具备完整法律效力,即便出现明显偏袒性的情况,受害一方也难以寻求到司法救济。除此之外,法官的权力可能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造成侵犯,使得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出更大程度的让步为代价的。
同时,这种做法也不利于提升审判工作的整体质量,因为调解过程往往无需深入调查事实真相、辨明是非曲直,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共识即可。
最后,在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中,可能存在非法选择的情况,由于他们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足,协议内容有可能触犯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改进上述问题,以确保调解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得到充分保障。
专业解答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享有"东方经验"之美誉的法院调解制度,被视为法院行使审判权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位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为核心要素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是私法纠纷领域的廷伸,是一种当事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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