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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电瓶车车祸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李** 福建-宁德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4.05.17 14:29:00 424人阅读

非标电瓶车车祸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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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需要依据电动车种类及其在事故中所扮演的角色,并结合当事人各自行为中的过失程度来加以判断。具体的责任分配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因为不同类型的车辆所适用的责任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首先,关于电动车的属性界定:电动车可细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三种类型,其中电动自行车被归类为非机动车辆;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被划入机动车范畴。
其次,电动车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如下:
1.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责任完全由全责方负责,其需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而无责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若机动车负有全部责任,则需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反之,即使机动车无责,亦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若一方非机动车负有全部责任,则需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反之,若一方非机动车无责,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一方为主责另一方为次责:(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责方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次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若机动车为主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非机动车则需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反之,若机动车为次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非机动车则需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3)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主责方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次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3.同等责任:若双方在驾驶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则双方需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4.无法确定责任:若无法明确事故责任,则对该起事故不予认定责任。

2024-05-17 18:18: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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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电动车事故责任的划分需结合电动车的特性,以及事故双方的过失程度加以判断,具体需要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进行精确划分。
由于各类车辆性质存在差异,因此责任的划分原则亦会有所区别。
首先,电动车的属性判定:
电动车可细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及电动摩托车三种类型。
其中,电动自行车被归类为非机动车辆;
而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摩托车则属于机动车范畴。
其次,电动车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1.一方全责另一方无责时:
(1)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负有全部责任的当事人须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而无过错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义务;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若机动车为全责方,应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无过错,仍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一方当事人若为非机动车并负有全部责任,则需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非机动车无过错,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一方为主责另一方为次责时:
(1)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主责方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次责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2)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如机动车为主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非机动车为次责方则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反之,若机动车为次责方,则需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非机动车为主责方则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
(3)在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主责方需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次责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
3.同等责任:
当双方当事人的驾驶过错程度相当,则双方均需承担同等责任,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4.无法确定责任:
若无法明确事故责任,则不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2024-05-17 14:3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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