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程序的进行过程中,原告方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增设第三人作为参与者。若原告发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尚未被纳入诉讼范围,他们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促使该第三人加入到案件诉讼之中。
至于被告方,如果他们认为需要增加第三人,并且得到原告的同意,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被告方发现原告方遗漏了应当参与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第三人纳入诉讼范围。在此情况下,若原告方拒绝接受增设第三人的提议,则应被视为其已经主动放弃了针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解析:
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享有向法庭提出追加第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若原告在庭审期间觉察到有未参与诉讼程序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被遗漏,则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案由,以期将该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之中。
同理,若被告有意申请追加第三方当事人,且原告对此表示赞同,那么法庭亦可批准其申请。
然而,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参与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同样有权向法庭提交申请案由,试图将该第三方纳入诉讼程序。
但如原告对此表示反对,则可视作其已经主动放弃对该第三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专业解答民事案件中原告在二审增加诉讼请求的话,人民法院只能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原被告不接受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所以,原告最好不要在二审的时候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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