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过程中,若出现员工未对所购商品进行扫描或遗漏扫描情况,而消费者对此毫不知情且并无任何偷窃之意,则此类行为并不构成偷盗行为。
然而,倘若消费者在自助结账环节中,利用漏扫或者少扫等手段,未实际支付货款就擅自携带商品离开超市,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视为盗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此类盗窃行为次数较多,那么将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范畴,需要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解析:
在超市购物过程中,员工因疏忽而未扫描某些商品,导致顾客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如果在顾客进行自主结算时,通过漏扫、少扫等手段故意逃避支付相应费用而将商品携带离开超市,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为是一种盗窃行为。
若此类行为发生次数较多,则有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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