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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多少怎么样认定盗窃罪

兰* 江西-九江 刑事立案咨询 2024.05.17 09:20:00 350人阅读

金额多少怎么样认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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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盗窃罪的金额标准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个人犯下此类案件,其涉案金额倘若达到一定程度,便会被视为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若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则可作为犯罪起点进行考虑;
若数额进一步扩大,达到了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那么这将被视为数额巨大的情况;
而当数额超过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时,这无疑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法律通常会给予相应的刑事惩罚,即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附加罚金的处罚;
如果数额巨大,那么刑罚将会加重,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会面临罚金的处罚;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刑罚则更为严重,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责任。
盗窃罪,顾名思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多次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以及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自己所有或占有。
如果行为人误以为是自己所有或占有,而实际上并非如此,那么这种情况并不构成盗窃罪。
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就可以排除其存在盗窃的故意。
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当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举例来说,即便行为人误以为高尔夫球场内水池中的高尔夫球是遗忘物而取走,也应该认定其具有盗窃罪的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24-05-17 09:22: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怎样认定盗窃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8.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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